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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开车必须携带这个!信息不符一律扣车,不予放行!

信息来源:www.hszlgps.com   2018-11-28 17:45:21

注意啦!注意啦!

11月15日起

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

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

信息不符一律扣车,不予放行!

上个月,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发布,并在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从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首例对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公路执法、加强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从货运源头上遏止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

文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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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从货运源头上遏止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及《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煤、铁、铝等货物运输,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已经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交通运输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物运输票据(下称货运单)。

货运源头经营者出具的货运单,应当载明货运源头经营者名称、承运车辆号牌、车型、轴数、车货总重、承运单位、出厂时间及驾驶员姓名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货运源头经营者印章。

货运源头经营者要积极配合源头核查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影响源头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并接受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检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查和核查的效率。

货运单应如实记载车辆当次承运货物的实际情况,不得涂改、污损、伪造,一车一次一单有效。

货运车辆在装载货物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货运源头经营者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z证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及时将承运车辆单位、驾驶员及车辆信息等登记、录入保存。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承运货物、品类、车货总重等信息与货运单一致的,抄送当地治超机构,由各级治超管理机构依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货运源头的装载行为组织核查。

承运货物、品类、车货总重等信息与货运单不一致的,责令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后,抄告当地治超机构组织源头核查。源头核查期间已经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经治超工作机构组织调查认定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前,暂不予放行,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根据当地治超机构所提供的货运单对涉及的货运源头经营者进行核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源头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源头核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当地治超机构。

第八条

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货运单的合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治超机构。

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源头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源头核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当地治超机构。

第八条

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货运单的合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治超机构。

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未经源头核查私放超限超载车辆、对货运单所涉源头核查不作为、慢作为的,要根据《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10月30日下午,山西省治超办召开“关于山西省实行治超运单管理办法的新闻通气会”。会上,山西省治超办综合组组长贠岩龙对《办法》文件进行了解读。

《解读》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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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9月,全国开始实施治超新政,按照GB1589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首c次提出要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一超四罚”,即对相关运输车辆、货运驾驶人、货物运输企业以及货运源头企业实施处罚。

2017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再次要求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一超四罚”和联合惩戒。

为此,2018年4月,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18﹞122号),明确要求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将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抄送当地治超办,由各级治超办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车辆装载货运源头企业进行核查,并按省政府第223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明确源头核查的主体、范围、职责、流程、时限,省治超办下发了《关于规范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源头核查的紧急通知》,在全省全面启动源头核查工作。

经过几个月的运行,发现在源头核查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司乘人员普遍存在提供虚假源头企业或拒不提供装载源头地的现象;

二是源头企业所提供的货运单普遍缺少企业名称、单位印章等关键信息;

三是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存在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向当地治超办上报有关信息或未经源头核查私放超限超载车辆行为;

四是源头企业监管部门在源头核查中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等情形,导致源头核查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给核查带来极大的不便。

为贯彻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上述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全省治超工作实际,同时征求了社会群众,各市治超办,工商、煤炭、安监等省治超成员单位的意见,经原省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出台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出台的依据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和《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18﹞122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起草。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9条,分别对源头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货运源头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已经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

具体内容有:

第1条为《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货运源头场所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明确了货运车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至七条明确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明确了源头核查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时间。

《办法》的亮点

(一)对每一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精准源头核查。

《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对每一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予以扣留,责令驾驶员出具真实有效的货运单,报当地治超工作机构,根据货运源头的位置,由各级治超工作机构组织源头核查,如核实为合法货运企业,按照省政府223号令,对源头企业进行处罚;如核实为非法货运源头,坚决取缔。如驾驶员提供货运单相关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企业名称和印章不清晰或拒不提供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长时限,暂扣车辆。

(二)通过源头核查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

源头治超,始终是我省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因此《办法》中再次强调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物运单,并要积极配合源头核查工作;对于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企业,按省政府223号令进行处罚,从而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

(三)规范执法行为,形成闭环管理。

《办法》规定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并报当地治超机构进行源头核查;对于执法机构未向当地治超工作机构报告私放超限超载车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治超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按照管辖权限组织源头监管单位对货运单涉及的货运源头经营者进行核查和处罚;对于源头监管单位在源头核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源头核查结束后,要将源头监管单位对货运源头经营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可证明处理结果的文书抄送公路超限检测站,一并作为货运车辆的案卷内容进行存档。

这样就形成了路面执法人员、各级治超工作机构、源头执法人员之间环环相扣,互相监督,闭环管理;确保每一辆经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源头核查中都能真正落地。

提醒

无论是山西省内的车辆,还是外省途径山西的车辆,只要你进入山西省都要携带货运单。

明天起,一定要和货源单位沟通好,按照上述规定开具货运单,并加盖公章,避免出现扣车情况!